统计信息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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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报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规范公司统计信息报送行为,提高统计信息报送质量, 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和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是指公司对外依法履行报送义务或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含代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业务)的有关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它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所需的其他资料。 统计数据包括: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的统计指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地方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要求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所需报送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资料等。 统计分析报告是指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等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期、常规或专项分析所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材料。 本办法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向其报送的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人事、财务、标准保费、资金运用、在售产品、业务、再保险、个险和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等统计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报送是指对统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上报的行为。 第四条 统计信息可以采用统计指标、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报送。 保险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报送,实现保险统计信息采集、传输、汇总、报表生成和功能管理的电子化。 第五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公司等关于统计信息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为中国保监会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提供信息资料,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六条 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报送、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统一管理是指各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分级报送是指由各级公司组织实施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各负其责是指各级公司对本级公司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公司承担统计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对本部门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统计信息报送机构 第七条 各级公司为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根据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确定具体履行统计信息报送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级公司承担具体报送任务的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报送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各级公司信息技术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 第八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实施和管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一)总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计划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 2.负责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统计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及实现逻辑,负责公司所报送的统计指标的解释; 3.管理和协调总公司报送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4.对信息报送系统的需求分析及测试验收实施归口管理; 5.组织实施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监督检查; 6.组织公司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 7.总结和推广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水平; 8.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总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根据报送需要在公司系统内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送队伍,规范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流程,组织和管理省级分公司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任务; 2.参与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 3.参与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统计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及实现逻辑; 4.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工作。 (三)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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