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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三资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而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 外商独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外国投资者是必备投资主体; 2、必须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私人直接投资,非政府投资和间接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 5、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机关审查批准; 6、同内资企业相比,享有较多的优惠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 双方的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中方可以是土地使用权; 2、 以实物出资的,各方必提供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 3、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使自己所有的现金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项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中外合资各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登记,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和经营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点: A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另一方为中方合营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B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C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权力机关 二、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筹划——谈判——报批——登记 审批机关: A国务院商务部 B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三、不允许设立合资企业的情况: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四、设立合营企业最重要的三个法律文件: 1、 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2、 合营企业合同: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3、 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合同为准。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1、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占注册资本25%以上。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六、出资方式 1、货币、建筑物、厂房、机构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A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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