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来角度审视过去 从审查角度审视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doc

从未来角度审视过去 从审查角度审视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doc

  1. 1、本文档共3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从未来角度审视过去 从审查角度审视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从未来角度审视过去 从审查角度审视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从审查角度审视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从审查角度审视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一、引言 商业方法是一类新生事物,在专利制度诞生之初,商业方法一直被排除在专利之外,因为商业方法在传统观念中属于不含有技术特征的方法,缺乏技术支持。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方法,客观上越来越多的技术离不开商业方法的支撑才能得以开展。知识产权界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也就不再局限为一种方法,或者单纯的网络技术,而是属于含有技术性特征的一类准技术,其技术性特征变得更为明确,各个国家也相继把商业方法列入专利行列。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也给予了其对等的分类号,即g06q,其具体释义为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二、我国关于商业方法是否应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争论 对于商业方法这一特殊时代的产物,在我国对其的保护争论不断。其间我国遭遇了花旗银行抢注专利风波,接踵而至的日本电通公司向支付宝和财付通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提起网络结算专利诉讼案。人们开始怀疑专利保护的外衣对于商业方法是否合体,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方式保护商业方法。 三、 我国关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商业方法是否属于我国专利的范围,但也没有明确将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排除在外。【1】。根据审查指南关于智力活动规则方法的规定,当判断一个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所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治理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3】。 由上可知,只要商业方法能够和技术方案相结合就可以授予专利。在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出台的内部《审查操作规程》中,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已经认识到商业方法给我国市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并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条件。 四、从审查角度剖析商业方法专利撰写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1、撰写的形式要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提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授予专利权的,这似乎限制了商业方法不可能成为专利保护的范围。基于大量的审查实践,现实中的商业方法专利文件的撰写,其中权利要求不仅仅包括方法内容,也拥有技术特征,因此可以总结出只有与技术结合并且通过技术手段和自然法则和力量实现的商业方法才能够由授权机会。在中国只有与计算机软硬件结合的商业方法才属于可申请专利的范畴,即发明人在产生某一商业方法的概念后,必须进一步将这一概念落实于具体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当中,以实现商务方法与技术方案的统一,这属于商业方法可专利化的形式要件。 2、可获得授权的实质要件。一些必要的专利实质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等内容是限定后的商业方法能够专利化的前提。审查实践中,作为新兴的知识创造产品,商业方法的形式审查与其他专利审查类似。 (1)对于新颖性,由于商业方法发明判定的中点在其技术方案上,而数据库对设计商业方法的技术特征缺乏标引和指引,因此对数据库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扩大检索范围,同时我 们审查过程中完善国际化商业知识和技术知识,对于现有技术随申请日的更新要更及时更全面。 (2)对于创造性,我国通用的做法是首先整体审查,即商业方法和相应的技术一起审查,其次在商业方法审查中更关注技术特征方面的审查,即使对同领域的技术人员商业方法特征并非显而易见,但如果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则可认为此商业方法专利缺乏创造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非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无法清晰玻璃的情况下,要进行更有说服力的评述,及如何在表明非技术特征不支持创造性存在的同时针对技术特征进行严谨的说理,对于有的区别特征,较难判断其是否具有技术上的贡献,例如根据不同的时间段来设置流量费用,对于有的区别特征,较难判断其是公知常识还是没有技术贡献的非技术特征,例如,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是博文影响力,而对比文件中记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raojun0000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