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伤害事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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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伤害事故

四、起重作业的相关规定 (一)指挥人员的“五个确认” (二)起重作业“十不吊” (三)吊索具的管理 (四)吊装作业规范 一、 使用吊索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性能、使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 (二)吊索具的选用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 (三)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四)吊挂前,应正确选择索点;提升前,应确认捆绑牢固。 (五)正确选择绳索、卸扣、吊钩。吊装作业时,吊具及配件不能超过其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其相应吊挂状态下的最大工作载荷。 二、 对吊索连接的基本要求 (一)吊索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钢丝绳、纤维绳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结或绳卡固定连接方法缩短或加长。 (二)当用两根以上单肢吊索提升同一个物体时,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三)钢丝绳卡接要求。U形螺栓应置于钢丝绳较短部分(尾段),并按设计给定的扭矩拧紧,且连接强度应不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在实际使用中当受载1-2次后,螺母需要进一步拧紧;绳夹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 (四)钢丝绳的编接要求:编接的长度应大于绳径的15倍, 且不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小于抗拉强度的75. (五)吊索两端插接连接吊索之间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环形插接连接吊索的最小周长,应不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6倍。 三、 钢丝绳吊索使用要求 (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进行管材吊装作业时,有吊勾的必须使用插编绳套。 (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三)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不能使用有焊接疤痕的钢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打铁线。 (四)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四、 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要求 (一)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的锐边,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 (二)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度,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度。 (三)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四)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五)当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六)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中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七)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纤维吊索、吊带不能接触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 五、 吊链的使用要求 (一)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得有漏焊、烧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二)吊链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准备提升时,链条松弛部分应小心收紧,链条应伸直,不得扭曲,打结或者弯折。 (三)用多肢吊链通过吊耳链接时,一般分肢间夹角不应超过60度(与铅垂线夹角30度)。 (四)链吊不允许承受振动荷载,不允许超载。 (五)下端环、链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者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环 (六)链环焊接应定期检查。 (七)铰接连接应有防止销轴自行脱开的保险装置或功能 六、 吊钩和卸扣使用要求 (一)吊钩、卸扣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二)吊钩、卸扣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三)卸扣在高温、低温环境里极限工作载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他索具配件其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 (五)使用卸扣时必须注意其受力方向。正确的安装方式是力的作用点在卸扣本身的弯曲部分和横销上;否则,作用力使卸扣本体的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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