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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房地产业与社会经济的研究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房地产业与社会经济的研究”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房地产业的情况似乎与银行业不同。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产权较为明晰的民营企业。但同样是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要比婚介机构幸运得多。因为婚介机构毕竟面临着公众自主恋爱结婚的巨大竞争压力,它们必须提供比自主恋爱结婚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才能获得生存的机会;房地产企业就完全不同了,在我国城市,目前个人建房、合作建房还属于一项新生事物。政府的普遍做法就是从农民手中廉价征收土地,然后通过或明或暗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手段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组织建设和销售活动。这样,土地增值溢价、修订规划收益、住房销售收益等方面的利润,就统统落到了开发商的手中。在开发商一片欢颜下,面对不断攀高的房价,消费者普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不买房吧,住房的需求实在不能再等了,而且这样下去,以后的房价还有可能更高;买房又实在不能承受房价之高、地产商的利润之厚。与开发商普遍获得暴利相对应的,是购房者巨大的负债和房屋贬值的风险。
可见,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城市建设体制,培植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这样一个城市居民普遍不能绕过去的暴利产业环节。这个环节为社会提供了价格远远高于人们自建住房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质量水平又不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这样的产业环节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或者说,政府为什么不给公众一个自主建房的机会呢。如果公众自己购买土地自主建房成为一个选择,那样只有那些能为公众提供比自建住房价格更低、品质更好的企业才能生存。由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将远离暴富,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有益的商业服务业态。
中国地产发展30年回顾
从1978年的土地相关法规的调整算起,中国的房地产业已经伴随着改革开放经历了30年的风雨历程,但是,即便如此,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仍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以政策为主导的政府市场。
2003年以来,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逐渐处在一个更为广阔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之中,中央与各地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以及各级市场在不断博弈中发展和成熟。
1、房地产发展的四个阶段
1978~1991年的理论突破与起步阶段
土地法、规划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深圳(罗湖区)房地产开发经验的示范作用,开始逐渐向全国推广。 1991~1995年非理性炒作与调整阶段
以邓小平南巡为标志,中国南方掀起了房地产开发的高潮,其中炒作最为严重的包括海南、大亚湾、北海等地,而随后急速的“硬着陆”,使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市场随后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低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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