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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1279-2(译文)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2部分:透湿性长期测试方法和要求解析
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
第2部分:透湿性长期测试方法和要求
前言
本欧洲标准由CEN/TC 129“建筑用玻璃”技术委员会编写,IBN主持秘书处工作。
1992年11月,本部分标准获准进行CEN/CENELEC调查,1995年末至1996年初调查意见被考虑。同时考虑到Karl fischer测量方法和从各种渠道,如CEN/CS和欧洲委员会,所获得的信息,标准委员会决定对本部分标准提请第二次CEN/CENELEC调查。1997年和1999年初期间,第二次调查的意见被审查,同时CEN/TC最后一次投票通过同意制订文件。
标准所述试验是中空玻璃的型式试验。
本部分标准不是独立的,它是一个标准的一部分:
prEN 1279-1: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1部分:总则、尺寸公差和系统描述规则。
prEN 1279-2: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2部分:透湿性长期测试方法和要求。
prEN 1279-3: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3部分:气体泄漏速率和浓度偏差的长期测试方法和要求。
prEN 1279-4: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4部分:边部密封物理性质的测试方法。
prEN 1279-5: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5部分:合格评定。
prEN 1279-6: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6部分:工厂产品控制和周期测试。
1 范围
本草案标准是中空玻璃产品标准,对中空玻璃作了定义,并通过一定的手段对中空玻璃使用期间的一些性能进行充分的评价,评价方法符合本标准规定:
—节能,U-值和遮阳系数没有显著变化。
—维护健康,隔声和透光性能没有显著变化。
—安全,力学性能没有显著变化。
本标准还规定了一些对成品很重要的特性要求,包括标记要求。
对用于报警或加热目的的带电线和连接线路的玻璃制品,本标准仅规定了电线的接地电压:交流电小于50伏和直流电小于75伏。
中空玻璃主要用于建筑物上,例如用作窗户、门、幕墙、屋顶和隔断等,这些地方玻璃边部可受到保护,以防紫外线直接照射。
注1:对于不能保护边部免受紫外线直接照射的地方,比如结构密封剂玻璃窗,需遵从另外的欧洲技术规定。
注2:对仅用作艺术的玻璃,本标准不作要求。
本部分标准与其它部分标准是紧密连在一起的,本标准规定的是透湿性能,它是作为一种手段,来检验制造的产品是否符合系统描述,该描述与中空玻璃定义的相关种类一致。
2 参考资料
本欧洲标准综合了注明日期的或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以及来自其它发表物的条款。这些参考资料在文中适当的地方都有引用,资料名称列举如下。对于注明日期的文献,仅当其补充和修订被收编时,任何补充和修订都适用于本标准。对于未注明日期的文献,其公开出版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prEN 1279—1 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1部分:总则、尺寸公差和系统描述规则。
prEN 1279—3 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3部分:气体泄漏速率和浓度偏差的长期测试方法和要求。
prEN 1279—4 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4部分:边部密封物理性质测试方法。
prEN 1279—6 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第6部分:工厂产品控制和周期测试。
EN 572—1 建筑用玻璃—硅酸盐玻璃产品—第1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定义和总则。
EN 572—2 建筑用玻璃—硅酸盐玻璃产品—第2部分:浮法玻璃。
ISO 760 水分测定—Karl Fischer方法(方法概述)。
3 定义、简称和符号
3.1 定义
本标准沿用prEN 1279—1中的定义和下列定义。
3.1.1 标准实验室条件
(23±2)℃的环境温度和(50±5)%的相对湿度。
3.1.2 标准吸湿量
在指定的环境条件下,干燥剂材料吸水量。
3.1.3 极限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露点温度-5℃,相对湿度32.8%。
3.1.4 透湿指数
经历标准老化环境后,干燥能力损失量。
3.1.5 精度
在可靠程度大于99%时,试验的精确度。
3.2 简称
r.h.:相对湿度
3.3 符号
I 透湿指数(用小数或百分数表示)
Iav 五个以上透湿指数I测量值的平均值
m0 空的、干净的、干的容器重量
mC 加上干燥剂和从32%相对湿度的空气中吸收的水重量后,容器的重量
mf 加上干燥剂和初始吸收的水和在气候仓中吸收的水后,容器的重量
mi 加上干燥剂和初始吸收的水后,容器的重量
mr 加上干燥剂和在指定相对湿度的空气中平衡后吸收水重,容器的重量
Mm 与非干燥剂材料混合的混合物中干燥剂重量
Mt 为了测试需要,在与非干燥剂材料混合的混合物中,用同样体积的干燥剂代替非干燥剂时,干燥剂的总重
R 干燥剂重量Mm和Mt的比值
Tc 干燥剂的标准吸湿量
Tc,av 两个以上干燥剂标准吸湿量Tc的平均值
Tf 干燥剂最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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