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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3001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报批稿)解析
前 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九江船舶工业公司、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祖谦、方燕红、叶水芳、吴照炜、瞿仁福、杨甄华、孙猛。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的总则、管理职能、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要求、时间、方法以及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单位一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从业人员 work staff
主要包括各单位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合同员工、返聘员工、实习人员以及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本单位作业的人员。
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的实际情况,应按照本标准规范各单位安全培训活动。
安全培训的宗旨是为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提高整体素质,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是制定本标准的宗旨。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不患有船舶生产各工种专业的禁忌症。
各单位新进从业人员都应接受相应岗位的基本专业知识培训和岗前安全培训。在岗从业人员应按本标准的要求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管理职能
安全培训工作应由集团公司安委会领导部署并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在各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及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培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责任制进行考核。
各部门及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在人力资源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并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
经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成绩和取得的证书,应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对象和要求
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应是一切从业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a) 各单位正、副职主要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b) 各单位科长(室主任)、生产作业长、班组长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具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意识和管理能力,熟悉自己肩负的责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c) 担负各级危险作业生产许可审批和监护的人员(如:动火审批、监护;涂装作业审批、监护;可燃性气体测爆、测氧;密闭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监护等)都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责任意识,经具有资质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在取得审批、监护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d) 国家规定和船舶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范围见附录A;
e) 新进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经考核合格才能安排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用工部门配合;
f) 凡变换工种岗位或离岗达3个月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应接受转岗和复岗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由用工部门负责实施;
g) 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生产新产品时,应对参与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新施工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和应急防范措施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由生产、设计、工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写教材,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h) 外协服务工作人员,须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临时参观、学习和指导的人员,须经各单位接待部门进行相关安全教育;
i) 对事故责任人或违章违纪的从业人员,应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再教育,并做好记录;
j) 生产班组在每日班前例会、周学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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