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40武汉市二次供水现状与对策的法律分析(排版).doc

11-440武汉市二次供水现状与对策的法律分析(排版).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11-440武汉市二次供水现状与对策的法律分析(排版)

武汉市二次供水现状与对策的法律分析 董金凤 (武汉市水务集团,湖北武汉 430015) 摘要: 近年来,随着武汉市城市社会经济和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涌现,城市的常压供水不能满足需求,所以现在多采用二次供水方式。但由于二次供水管理遇到了政策、资金、产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二次供水矛盾突出。 本文从二次供水的现状与困境开始分析,立足于实际,找到武汉市二次供水形成突出矛盾的原因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滞后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不太配套。然后从实践延伸到二次供水的法律问题,从二次供水的产权归属开始分析,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比较,找出症结所在。最后提出解决武汉市二次供水问题的对策,应把握武汉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市情”的《住宅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关键词:二次供水;产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 城市二次供水是解决城市市政管网服务压力不能满足多层和高层建筑3-4层以上用户直接取用自来水所采取的辅助供水方式,是城市供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武汉市城市社会经济和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涌现,城市的常压供水不能满足需求,所以现在多采用二次供水方式。但由于二次供水管理遇到了政策、资金、产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使得矛盾突出,直接影响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活,也造成供水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的许多困难[1]。 要解决目前武汉市二次供水的困境,则需要研究其现状、分析其原因,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修改相关配套办法,使得二次供水管理长效、有序地进行。 1.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的现状与困境 1.1二次供水的概念 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1.2武汉市二次供水的现状及困境 1.2.1武汉市二次供水现状 据武汉市水务局对全市的二次供水设施调查统计,目前中心城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共计3440处,总服务人数约287万人,约有二次供水加压泵站1700座,楼顶水箱22000个。 1.2.2武汉市二次供水存在的困境 二次供水设施损坏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二次供水设施材质不合格、建设质量差。水质污染,居民饮水不达标。漏水严重,浪费很大。 1.2.3武汉市二次供水形成突出矛盾的原因 (1)历史遗留的问题 目前武汉市许多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老旧不堪,无法使用。 (2)技术原因 多年来二次供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不规范,随意性大,留下隐患。 (3)管理体制原因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多,易发生推诿、扯皮现象。 (4)法律法规的原因 既有法律法规滞后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又有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不太配套的原因。目前武汉市还没有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法规或规章,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运行维护费以及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空白,导致实践中管理缺乏依据,举步维艰。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是造成现阶段二次供水管理突出矛盾的根本原因。 2. 二次供水的相关法律问题 2.1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问题 2.1.1物权、产权 产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是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合理科学的产权制度,产权是从经济学意义上阐明的概念。 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物权的概念是私法领域中基本的概念,它构建了整个民法体系大厦的基石。《物权法》给物权下的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其概念是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起来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仅拥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也要拥有所居住小区的公共部分的共有权楼层所有权和楼层共有权相结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2]。其首次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的第644条,开创了近代民法典的先河。 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定义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正式表明了业主对其拥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法定的物权[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实是一种专有权、共有权与成员权相结合,是一种复合权。 2.1.3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的具体内容 物业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从法律范畴上来说,应是一种物权,二次供水

文档评论(0)

kakax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