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3土地规划及用地预审(昆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授课)20140213土地规划及用地预审(昆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授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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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及 建设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廖晓祥 2014年2月13日 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国土资源管理最新动向 一、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 1.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定 (1)土地管理法:1986年,1998年,2004年三版。 土地管理法对规划的规定集中于第三章:规定了编制主体、审批权限、规模控制、土总规与其他规划的关系等。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审批权限、规划期限、年度计划管理、土地现状调查、土地分等定级等。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3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用途区划定、审批权限、年度计划管理等。   第八条 地、州、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2.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 (1)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合规性无具体规定。 (2)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主要通过政策文件加以规范。 (3)目前的主要政策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95号)。 (4)总结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a.布局于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的,按符合规划办理。 b.布局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可按照符合规划办理。 c.布局于有条件建设区外的,若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图的民生、环保、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办理。 d.布局于独立工矿区内的点状、面状建设项目,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 e.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增减挂钩建新区,只能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不得用于城镇村批次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各地应当按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按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有关规定批准实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1)调整对象一般为乡(镇)土总规。 (2)调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用地的布局,核心是约束性指标的平衡。 (3)调整程序如下: 规划修改指在规划期内,经定期评估后,在不改变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基本农田多划后占和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使用除外)和坝区相关指标,或虽改变了规划主要控制指标,但经上一级规划做出相应调整达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条件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修改时各项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 规划调整也属于规划修改,是位于有条件建设区布局的选址建设项目,其项目用地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可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可以直接进入修改程序,无需再做规划评估工作。规划调整实质上是允许建设区形态的调整。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选址项目也可以直接进入修改程序,无需再做规划评估工作。其他规划修改一律先评估再修改。 2.目前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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