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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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1 财务工作总体要求 ⑴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关于销售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⑹保守分公司财务机密。 ⑵通过监督、检查、控制和核算,确保分公司的资产资金完整、安全、不受侵害; ⑶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和交纳国家规定的税款; 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报送各种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理合法。 2 财务工作的责任人 分公司总经理对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分公司财务主管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分公司出纳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3 财务管理制度 3.1 会计机构设立、人员配置 ⑴各分公司配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一名(受集团公司垂直领导),由集团公司销售管理中心统一领导、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分公司总经理对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有向集团公司提出建议权,但无罢免、解聘权;并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打击报复,一经查出集团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 ⑵各分公司财务人员为专职财务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做兼职工作。 ⑶各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的财务工作。 ⑷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⑸会计人员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逐级向分公司、集团公司销售管理中心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由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⑹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⑴分公司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A、有价证券的收付; B、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C、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D、资本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E、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F、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⑵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⑶分公司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 3.3 印签管理 目的:有效的管理好分公司的各种印签,避免因印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⑴分公司印签是指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授权或同意刻制的各种印签。如:分公司公章、分公司财务章、分公司法人章、分公司合同章、现金收付讫章。 ⑵所有印签的制作和更换,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决策人批准,在指定地点制作或更换,并有相关记录。被更换的印签要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销毁,或由销售总公司负责人保管备案。 ⑶所有印签保管应分别由专人保管,相互牵制。分公司法人章、公章、合同章,由分公司总经理保管,或不在时授权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现金收付讫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⑷印签需外带时,必须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⑸分公司的印签使用要有使用记录,公章使用必须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⑹印签保管不当或外带丢失,及时报失,并申请刻制,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⑺印签因保管或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责任人应承担80%。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发票、收据的管理 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 ⑵领取税务机关的发票时,由分公司会计登记、管理。 ⑶严禁虚开、代开、转让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后果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⑷客户的开票时间过当月的原则上不予开具,特殊情况需事先经集团领导批准方可。 ⑸各分公司不能跨地区开票,特殊原因需经集团领导批准。 ⑹严格把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实行专用开票申请单,经会计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开据。 ⑺外购产品或物品必须索取正式发票,无正式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⑻收据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分公司由会计做好领取与收回的登记及存档。 ⑼杜绝一切客户因货、票、税、资金流分离而超提货额开据税票,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销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予以办理。 3.5 财务核算管理 3.5.1 货币资金的管理 ⑴各分公司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个人存折视同现金)和在开户行的银行存款。 ⑵各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项收入款项都应及时汇入集团公司财务部,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都需事先报预算审批,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汇往各分公司。 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帐务处理工作。 ⑷各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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