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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译文

第十三章 “无效”医疗问题 13.01 什么是“无效医疗案件” [A] 简介 [B] 与传统生命终止案件的关系 [C] 无效医疗案件中的基本问题 [D] 无效医疗诉讼的范围 [E] 立法及私人政策的制定 13.02 无效医疗问题的法律框架 [A] 抑制或撤回生命医疗前引起的案件 [B] 抑制或撤回生命医疗后引起的案件 [C] 因缺乏医患沟通引起的案件 13.03 辩论的实质 [A] 词义的范围 [B] 无效医疗的广义视角 [C] 无效医疗的狭义视角:生理上的无效 13.04 普通法中自我决定权及其与无效医疗关系的含义 [A] 选择权包括要求医疗的权利 [B] 选择权仅包括拒绝医疗权 [1]自主权指患者对医生提供的医疗方法进行选择 [2]专业标准衍生的医生提供医疗的义务 13.05 传统生命终止案件与无效医疗案件的不同 13.06 消极的权利和积极的权利 [A]积极的宪法权利:对公共主体提出的主张 [B]积极的普通法权利:对私人主体提出的主张 [C]积极的法定权利 13.01 什么是“无效医疗案件” [A] 简介 医生们与医学伦理学专家们就是否应该向患者提供一种所谓“无效”医疗的义务展开了激烈辩论。本次辩论的焦点在于此类医生均视为无效的医疗究竟应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强制医生提供还是医生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上来讲本身就有义务提供。“无效医疗问题的辩论是关于积极干预不等于医疗成功的认知。” 本章各节的论述主题是无效医疗的法律问题。尽管关于无效医疗问题的辩论最晚从1980年就已在医学、医学伦理学以及大众媒体层面展开,而且有一些法官早已承认无效医疗肯定会产生纠纷案件,甚至关于无效医疗已经有个案进行了结案—--患者脑死亡后,近亲属仍坚决要求维持该患者的生命,但关于其法律问题直至1990年仍未引起广泛关注。 [B] 与传统生命终止案件的关系 生命终止案件中,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因在某种程度上可预知进一步医疗对患者而言是无效的,故其可选择抑制或撤回继续维持患者生命的医疗。但医生鉴于以下三因素并不会默许该请求:(1)认为继续医疗并非是无效的;(2)尽管认为继续医疗是无效的,但考虑不采取继续医疗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3)认为放弃维持生命的医疗是不道德的。故而此类问题导致的僵局最终需要司法手段的介入进行解决。颁布允许放弃“无效”医疗的法令可解决因此类问题产生的诉讼案件。这便是同意放弃维持生命医疗演变后的普通的生命终止案件。 很明显,生命终止相关法律的演进将会产生“反”生命终止的案件。在反生命终止案件或者称无效医疗案件中,医生因可推断出继续医疗对患者是无效的,故其可建议患者或无行为能力患者的代理人抑制或撤回继续医疗。当患者因患晚期或者极度严重症状(例如植物人)毫无治愈希望时,医生在此类生命终止案件中会建议终止进行生命维持医疗或者放弃采取积极治疗方案(例如心肺复苏术)等,但患者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有时会拒绝此类建议,并坚持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医疗。从某种程度上讲,无效医疗是关于医生拒绝(提供)医疗的权利,正如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拒绝采用生命维持医疗权的不确定性引起的诉讼,类似问题产生的诉讼也会随之而来。 [C] 无效医疗案件的基本问题 无效医疗辩论的法律基本问题在于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包含强制提供医疗的“积极的”合法权益或者其是否受制于长期存在的身体完整性不受非必要干扰的“消极的”权利。目前相对明确的是,该请求没有广泛的宪政基础,而且先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关于该积极权益的规定也是参差不齐、寥寥无几。考虑到当下医疗费用节制的现实情况,第三方支付人通过努力有望依据医疗保险合同免除自己提供被主治医生(或者补充意见)视为无效医疗的义务,或许言下之意,现有的大部分医疗保险合同的覆盖面仅限于“必要医疗”治疗层面。 [D]无效医疗诉讼的范围 有人会想,除非法律将其简洁化,未来几年关于无效医疗的辩论所做出的司法工作量不会亚于过去三十年就传统生命终止案件所做工作。然而现实确是,自20世纪90年代首个无效医疗案件出现后,其发展却始终相对僵化并且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13.10节列出了无效医疗案件的审判清单。与1.09(本表格对传统的或者无效医疗的所有生命终止案件都进行了列举)相比,本表格对医生认为医疗无效,但患者代理人或近亲属希望继续医疗这种数量相对较少的案件进行了列举。13.10更为简短,该表格仅包含了少量符合无效医疗的案件----此种案件均因无效医疗引起(例如,患者代理人作为决定者抗议医生企图终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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