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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规范(内部件)动力电池规范(内部文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电动车用三元体系动力锂离子电池组的术语、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XXX电动车用三元体系动力锂离子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
2 引用标准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GB/Z 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提供的电量,用C2表示,单位为Ah(安时)。
3.2 标称电压
用来标明电池组电压的近似值,为3.6*nV,n为电池组中单体电池串联的数目(下同)。
3.3 充电限制电压
对电池组充电时的电压限制值,为4.2*nV。
3.4 标准充电
指电池组在环境温度为(20±5) 电池组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无划痕、无变形及机械损伤,无漏液现象,电池组表面的标志应符合第7章要求。
4.3 充电性能
电池组在环境温度为(20±5) 电池组按照5.7的试验方法,荷电保持的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再进行3-5次充放电循环后,荷电恢复的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5%。
4.7 循环性能
电池组按照5.8的试验方法,循环次数700次后,放电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循环次数1000次后,放电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60%。
4.8 环境性能
4.8.1 高温性能
电池组按照5.9.1的试验方法,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电池组外观无变形,无泄漏,无爆炸。
4.8.2 低温性能
电池组按照5.9.2的试验方法,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电池组外观无变形,无泄漏,无爆炸。
4.8.3 恒定湿热性能
电池组按照5.9.3的试验方法,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电池组外观无变形,无泄漏,无爆炸。
4.8.4 振动
电池组按照5.9.4的试验方法,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5%,电池组应无明显损伤,无漏液,无爆炸。
4.8.5 自由跌落
将电池组从500mm的高度自由落体跌落到硬实验台面上,X,Y,Z每个正负方向各跌落一次,实验结束后对样品进行目观检查。跌落后,跌落试验后,电池组不泄露,不起火,不爆炸;拆解电池包,观察内部支架,结构牢固,无损坏。
4.8.6淋雨试验
电池组按照5.9.5的试验方法,内部无积水,能正常工作。
4.9 安全性能
4.9.1 过充电
按5.10.1进行试验,电池组应不爆炸,不燃烧。
4.9.2 外部短路
按5.10.2进行试验,合格标准:
a、带保护板:电池组短路后电压恢复至初始电压,保护板起到短路保护作用;
b、不带保护板:电池组不泄露,不起火,不爆炸。
5 试验方法
除特别规定外,试验应在以下环境进行
温度:20℃±5℃;
相对湿度:45%RH~8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 测量仪表和设备要求
5.1.1 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内阻应不低于10kΩ/V。
5.1.2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5.1.3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1%。
5.1.4 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1.5 恒流负载的恒定电流可调,在被测电池组电压变化范围内,电流变化应不大于1%。
5.1.6 充电设备应采用电池组专用充电器,可恒流充电,并在充电电压达到限制电压后改为恒压充电。
5.2外观结构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电池组的外观,标志,并检查电池组与电动车的配合情况,应符合4.2规定。
5.3预循环
检验电池组的充放电性能前应先做一次预循环。
在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电池组标准充电后放置1h后用0.5C2A恒流充电放电至终止电压。
5.4充电性能试验
在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用5.1.6规定的充电器,充电性能应符合4.3规定。
5.5 20℃放电性能试验
在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用5.2.6规定的充电器充满电放置1h后,以1C2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容量应符合4.4规定。
5.6 电池组内阻测量
将电池组充至半电状态,用内阻测试仪测试其内阻,记录内 阻测试数据,其内阻值<200mΩ。
5.7 荷电保持和恢复能力试验
电池组经5.5试验合格后,用5.1.6规定的充电器充满电后,置于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开路放置28天,在同样条件下,以1C2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容量(荷电保持)应符合4.6规定。
经荷电保持试验后的电池组用5.1.6规定的充电器充满电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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