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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重新定性及其实践应用

占有的重新定性及其实践应用 彭 诚 信* 内容提要 本文在类型化占有产生形态的基础上借用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讨论了占有的性质。在法律不考虑其产生原因而皆予以保护的意义上,占有具有事实属性;在考量其正当性保护基础的意义上,占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又具有多样的权利属性。占有性质的重新理解能够使占有制度发挥更为丰富、有效的实践功能。 关键词 占有的性质 绝对的占有权 相对绝对的占有权 相对的占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编仅用五个条文(第241—245条)规定了占有制度。相较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我国的占有制度着实简单。就是在这简单法律条文中,也存在较多的缺陷。举例说来,第241条似乎排除了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有权占有)、占有的效力也没有充分体现、对不同类型之占有所规定的具体法律后果也过于简化,等等。本文并不试图全面讨论上述所有之不足,而是尽力解决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即占有性质的认定及其实践功能。其实,《物权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之所以存在瑕疵,恰恰源于对占有本质缺乏正确而深入的认识。可以说,正确理解占有性质是解决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关键。 一、产生占有的情形简述 占有在法律上是解决对物事实上控制与支配的制度。只要物处于占有人的影响或管理之下(这通常是动产占有的体现)或者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这通常是不动产占有的体现),便构成对物的占有。现实生活中产生占有的情形主要有: 1.基于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亲权、监护、夫妻关系2.基于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占有,如对拾得手机的占有,对耕作农地时发现的埋藏物的占有等。 3.基于单纯的自然事实而产生的占有,如对被风吹落到自己庭院里的邻家果实的占有,对跑到自己家里的他人之宠物狗的占有等。 4.基于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占有,如对夺取他人之钱包的占有,对盗窃他人之集邮册的占有等。 可见,占有的产生有时是基于权利,有时也会缺乏权利依据,但法律对所有情形的占有都予以保护。那么,保护占有的法律根基何在?占有人对其占有的法律效力又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前提是要清楚占有的性质。 二、占有性质的重新理解 (一)有关占有性质的学说及规范体现 有关占有性质的传统学说以及规范体现主要有两种,一为事实说,以德国、瑞士等多数国家的民法为代表;二为权利说,主要以日本等国家的民法为代表。 1.事实说认为,法律对占有的保护并不考虑其是否有权利基础,只要占有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法律就予以保护。事实说尽管阐明了占有是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保护,但没有证成对物予以保护的法律途径与正当理由。具体内容体现为以下几点: (1)事实说描述了占有的现实表现状态,即对物的事实上支配。 (2)事实说也主张保护这种对物的事实支配关系。 (3)事实说没有阐明保护占有的具体法律途径与正当理由。尤其是没有说清保护基于不法行为(如偷窃、抢劫)所产生占有的法律基础或者正当理由。该观点是通过赋予权利来保护占有吗?若是,其正当性基础何在?若否,占有本身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又是什么? 2.权利说认为,既然所有的占有无论其发生原因为何都受法律保护,这便跟权利无异。权利说阐明了对占有保护的普适性,但没有说清对占有保护的普遍正当性。具体内容体现为以下几点: (1)普适性体现在,该观点不考虑占有产生的具体原因,法律都予以一体保护。这是其合理之处。 (2)权利说也为保护占有找到了法律途径,那就是通过权利的普遍赋予。 (3)这种普遍的权利赋予却缺乏普遍的正当性基础。具体表现在,对基于不法行为(如偷窃、抢劫)产生的占有,如果也说是一种权利,不仅跟权利的最基本要求——正当性有悖,而且也有违人们的朴素道德认同。 由上可见,两种学说都没能对占有的性质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解,而其中的关键或者难点在于没有解释清楚保护无完全正当权源之占有(“相对的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的法律基础。 (二)理解占有性质的两个要点 1.理解占有性质的第一个要点是,须认清占有背后的法律依据。基于其存在依据,占有主要有三种基本形态: (1)“绝对的有权占有”,即基于完全正当权源的占有。它是基于某种具体权利所产生的占有,如基于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亲权等。在这种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对抗其自身以外的所有人。有权占有在这个时候产生的占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我们也可以把这种占有权称作“绝对的占有权”。 绝对的占有权理论不是笔者的独创。曼弗雷德·沃尔夫在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时指出,买受人在货款尚未完全支付之前对标的物所享有的就是绝对的占有权。他设计的案例是,“毛皮商人V将所有权人E交给他保管的一件皮大衣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卖给K并且交付了占有,但是V同时保留了皮大衣的所有权。K也认为V仍然是该皮衣所有权人。如果在货款尚未支付之前,E要求K返还皮衣,行不行?”他对此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承认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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