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文书写作串讲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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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文书写作串讲讲义

《法律文书写作》串讲讲义 第一章 绪论 一、法律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二、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一)制作的合法性 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有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如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 (二)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 2. 用语成文化 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 (三)内容的法定性 在确立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依法选定规定的格式之后,就要考虑文书的写作内容。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以文字叙述类的法律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者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而这几部的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 (四)语言的精确性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这也是把它作为制作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加以明确的理由。“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也就是说要求做到:是则是,非则非,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就是构成犯罪,反之亦然,不能有丝毫的含混模棱。 (五)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它不同于泛泛地宣传,更不容许空洞的说教。它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法律文书的作用 它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一些重要环节上。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讲解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凡属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它不是通过正面讲解法律条款,阐述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宣传法律,而通过处理具体案件,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来宣传法律。 (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即是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起着忠实记录这些活动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执法机关来说,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在整个审理和裁处过程中,都应该保存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书以备稽考。 (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的写作绝大多数是处理各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它也是考核法律工作干部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的重要尺度这一。 四、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从传统的写作学角度来分析,可以从文书的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语言运用等诸多方面明确其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格式虽属文书的外在形式,但它对文书的内容也常具有规定性。因此,制作法律文书不可忽视法定的文字格式。一旦确定制作某种文书,就必须选定相应的文书格式,按格式的规范要求制作文书;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要素,一定要书写齐全。 法律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文书体例、行款、结构和各部分要求写明的各种要素;而在行款方而,则又因文书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信函、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等几种。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写作其他文章一样,首先必须确定鲜明的主旨(一般文章称“立意”)。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的中心意思。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没有事实自然也就谈不到案件。而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求写明案情事实,这就必然会涉及对材料的使用问题。在法律文书中用材料说明一定的事实时,必须绝对真实的分析,判别是非曲直、来不得半点虚假。倘若事实有误或被歪曲,就难以得出公正的结论,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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