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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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事件。 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2.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例外。 4.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以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5.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人民经过艰苦奋斗而争得的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规范化。 第四章 宪法 1.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亦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为主,组成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第五章 行政法 1.行政:指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机关:指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4.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面上和经国务院批准书的较大的市面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8.代执行: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用的强制方法。 9.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 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确认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亦即民事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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