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屋面积测算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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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屋面积测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0.002S)    中误差:±(0.02+0.001S) 第四条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第九条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栋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第十条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第十一条 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结构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墙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实体厚度确定,作为绿化、休憩、观光的架空楼层除外。 地下室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可按规划审定的设计图纸中墙体厚度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同一位置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则确定主墙为房屋外墙,主墙厚度为外墙厚度。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四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对于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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