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讲义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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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讲义 第2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条款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和质量 价款和酬金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他,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三种: 由法律直接规定 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由当事人约定 默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有三种: 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 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 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救济 顺序: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救济方法: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概念: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特征: 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合同权利是受领权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合同权利是平等权 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3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订立概念和成立要件 概念: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要件: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概念及构成要件及失效的原因 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件: 有订约能力的人作出意思表示 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 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到达受要约人 失效原因: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承诺期满而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撤回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撤销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 承诺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要件: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 对价的概念 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则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 合同生效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 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无效合同 概念: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原因: 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可撤消合同 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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