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力的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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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论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论司法公信力的价值、现状及提升 论文提要:司法公信力,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司法公信力在法治时代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以整个社会来说,司法公信力还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司法公信力偏低的原因是:司法地方化,法官的大众化,行政化的人治管理模式,非程序化,社会的民主化,沟通不畅,各说各话,及司法存在少数腐败现象,使得人们对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导致了对司法信仰的失落。从激励和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看,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是:在理念与原则上,首先要主张和捍卫司法公信力,其次,以司法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具体对策上,一是改革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确保法官只服从法律;二是从程序公正上构建司法公信力;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建司法信用;四是落实法官惩戒制度。 一个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的司法权,总是有能力化解纠纷,使利益矛盾被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偏低,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相当缺乏信心。其原因有:社会体制的原因,管理体制的原因,文化的原因,实体的原因,程序的原因等。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及价值 司法公信力,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司法在人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1、对司法的需要,是否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2、对司法的信赖,是否相信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裁判的服从,是否接受、执行裁判结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当程序请求变更。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及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观。 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1、司法公信力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 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的价值体现为在解决纠纷时,法官作出有权威的判断,获得普遍性的影响力。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是否为人民所信赖,关系到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效力和能力问题,关系到国家制定法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接受。司法公信力高,自然会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让每一位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另外,司法公信力可以提高诉讼效益,解决当事人缠诉、滥诉、涉诉上访等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不是以单纯的暴力强制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相反,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依托,以司法强制力为辅助手段,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权的正常存在状态。 2、司法公信力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 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公信力来体现的。换言之,通过公信力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公信力。司法在具体案件中兑现法律规则,法律的公信力的维系及其作用的发挥更多依赖于司法。法治的真正基础不在强制,而在于信仰,法治取决于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表征法治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治必须依赖于法院管辖范围内所有各方对法院解决案件和争议的普遍接受。司法虽然不能代替全部法治活动,所处理的纠纷数量在所有的法律活动中也只占很小比例,司法也不能成为全部法治活动的“龙头”,但司法总是以个案的方式、被动的地位,完善、校正、落实着法治的要求。 3、司法公信力是实现秩序、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需要 司法没有公信力,就没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永远处于冲突之中。司法所要解决的纠纷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兑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司法机构的目的,就是平息纷争,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20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总统大选争议结束时,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但副总统戈尔宣布退出,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总统的布什,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 公民之所以相信法律,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苏格拉底面对不公正的判决,他本可以采用赎买或逃跑的方法免于一死,但他认为,试图逃避法律的判决,就是违反法律精神,作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对他的约束,所以,他宁愿为服从法律而死,也不愿导致国家的混乱。当然,不可能指望和苛刻每个具体的公民都达到这种境界,但法院对保证国家秩序的形成非常重要。 4、树立法院司法公信力是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的需要 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如果有超司法的因素在左右诉讼,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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