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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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论公司社会责任

论公司社会责任. 张士元 北方工业大学 教授 , 刘丽 上传时间:2008-10-3 浏览次数:299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营利性 内容提要:现代公司在以营利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的前提下,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追求营利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理论分析,承担社会责任也是现代公司不可回避的义务,它同我国传统的“企业办社会”有本质不同。我国应从立法、政策和舆论等方面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激励和监督机制。 传统的公司理论一直把公司的本质视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只对股东负有营利责任。 在公司发展的初期,由于其规模较小,大多为封闭公司,将这一理念作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可行的。然而,进入20 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加速,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大,这一理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即如果公司只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它就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择手段,侵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为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视对劳动力资源的保护,以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污染破坏环境。这些行为在理论上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实践中也极易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甚至混乱,结果威胁一国的经济发展。所以,不能再将公司的责任仅归结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这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在美国的理论研究始于20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危机,此次经济危机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使许多人认识到不能仅把营利性作为公司追求的唯一目标。到了80 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在美国历史上首次得到了许多州立法者的支持,并相继颁布了一些有利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例如1983 年宾夕法尼亚州的立法。它授权公司的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顾及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包括地方经济、全国经济和社会性考虑在内的一般性因素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1]日本的经济界在1956 年也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视为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甚至进一步指明:如果一个企业仍像过去那样,只追求企业的个别利益而无视企业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则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繁荣稳定。[2]英国的理论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始于70 年代,在进入90 年代后,公司社会责任在商界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日渐增大。1995 年,十多家英国大公司共同赞助了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研究项目——《明天的公司:企业在变化的世界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其中指出:那些在将来处于优胜地位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不仅仅把眼睛盯在为股东赚钱上,不仅仅用财务指标衡量公司业绩,而是在思考和讨论公司目的和表现时,综合考虑公司的所有利害关系人。[3] 可见,西方国家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而且有的国家还以立法形式对其加以肯定,而我国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很薄弱,主要原因应归结为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 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最终使公司(企业) 成为行政附属物,这就是我国特有的“企业办社会”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有人认为虽然对公司(企业) 社会责任的研究理论上落后,但实践中我国公司(企业) 承担的社会责任大大多于其他发达国家,对此问题无需研究。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应该看到“企业办社会”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本质的不同,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化改制,必须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现状,在明确公司(企业) 以营利性作为首要目标的同时,强化公司(企业) 的社会责任。所以,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仅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价值。 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理解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我国的一些学者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公司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4]也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5]笔者认为,以上定义将公司营利最大化与承担社会责任同视为公司的二元化目标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讲是不现实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恰当定义应为: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公司把对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 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公司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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