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通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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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通病

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城市道路篇)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道路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其它类型道路(如住宅小区配套道路等)可参照执行。 1.3本工作导则结合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状,对市政道路工程中存在的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侧缘石不顺,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桥头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1.4本工作导则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 1.5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市政道路工程,不得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1.6在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1.7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局委托负责当地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2 基本规定 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2.2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的要求。应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 2.4施工单位编通病防治通病防治监理细则通病防治监理细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作为监督重点。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周密考虑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应,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立加强对。3.1.2 在开工前下达《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3 督促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细则。 3.1.3.1.5将通病验收。 3.2.1 提出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设计法。3.2.2在设计交底对通病防治。3.2.4 参与质量通病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3.3.1 在开工前制定工程质量通病方案。3.3.2 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进场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检测与论证工作。 3.3.3 根据批准后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方案做好通病技术交底工作。3.3.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3.3.5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3.3.6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3.3.7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3.4.2 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易产生通病的工序、部位,作为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重点。同时,应编制通病防治监理细则。3.4.3 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3.4.4 配备常规检测仪器(如水准仪、经纬仪、卷尺、红外线测温仪等),对容易产生通病的部位 3.4.5 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工作,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3.4.6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1 设计 5.1.1 对于道路范围内的暗塘、杂填土、软弱地基等应有明确的 处理要求。 5.1.2 对于道路各结构层的压实度、强度、弯沉值要有明确的要求。 5.1.3 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应将地基表层土进行超挖并分层回填压实,其深度处理不应小于重型汽车荷载作用的工作区深度。 5.1.4 道路基层设计厚度应便于分层压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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