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注要点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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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注要点1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2 车道转弯处应考虑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以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是指消防车回转时消防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根据消防要求,消防车辆分成轻系列、中系列和重系列三种,一般最小转弯轨迹半径分别为7m、8.5m和12m,消防车转弯最外侧控制半径分别为8.5m、11.5m和14.5m,详见表23A,特殊消防车辆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大尺寸。 表23A 消防车转弯最外侧控制半径 消防车类型 轻系列 中系列 重系列 车辆最小转弯半径 ≤7m ≤8.5m ≤12m 外侧最小转弯半径 8.5m 11.5m 14.5 地下、半地下封闭楼梯间在出地面时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可视为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地上楼梯间出屋面的开口的面积不小于2m2时,可视为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 建 规: 高 规: 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无明确条文规定, 由于“高规” 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范条执行,即: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之注2所规定的 “余数不足1.5m时, 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建规: 高规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掌握以下原则: (1).使用性质: 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 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 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 楼板:不低于1.50h; 隔墙: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6).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1).根据“建规” 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并且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疏散门的距离应满足“建规”5.3.13条第4点的要求。 9. 消防车道: 建 规: 高 规: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同行, 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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