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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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总站编写内容)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从事企业试验活动的实验室,均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术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企业试验活动 企业试验活动是指施工企业的试验室(或部门)根据企业施工要求,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标准对进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试验活动,也包括对本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具质量证明的活动。监理企业的监利平行检验属于企业试验活动范畴。企业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本企业施工(或产品)服务,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中实施的平行检验,作为监理的一种手段,仅限于项目监理活动中。 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抽样检测 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委托书 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原始记录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 2.2 取样员 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见证人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基本规定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2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5.3.13 检测仪器设备应进行自编号,自编号应与仪器设备的编号相关联。 5.3.14 应保存对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①标准物质名称;②生产单位名称;③标准物质唯一性标识;④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⑤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⑥标准物质的有效期;⑦领用人和失效处理记录。 5.3.15 报废设备应进行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5.4 检测方法 5.4.1 检测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的检测活动。 5.4.2 检测机构应按委托方的要求优先采用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或方法,并确保其现行有效。 5.4.3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规程或方法及时获得并执行。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5.4.4 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② 对于有地区特点的,可选用地方标准(如粉煤灰砖); ③ 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如地方曲线,检测的基本原则和评价、抽样数量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④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但要比对验证。 5.4.5 必要时应编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样品的制备和处置等作业指导书。现场复杂检测项目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 5.4.6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方法等技术质量文件方便工作人员使用。 5.4.7 检测机构选用的检测方法不是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是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涉及重要的结构安全的检测方法还需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5.4.8 对于有争议的检测项目所选用的方法应得争议双方的确认。 计算机辅助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 检测软件应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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