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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资料规正文201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该规范中的6条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内容如下:
1.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2.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3.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6.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7 施工资料
7.1.7 见证取样试验(记录)汇总表及见证取样记录(表C1-5、表C1-6)(增加一工程材料、砼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见证取样试验(记录)汇总表(表C1-5)适用于本规程C4~C7(工程中)各类见证取样试验报告的汇总,汇总表及所附试验报告按资料编目位置列于同类试验资料之首,本表也可用于见证取样记录的汇总。
7.1.7.1 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送监理单位。施工试验计划的编制应科学、合理,保证取样的连续性和均匀性。计划的实施和落实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
7.1.7.2 施工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共同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并共同(或采用封样箱)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7.1.7.3 有见证取样的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7.1.7.4 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取样人签字。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归入档案。
7.1.7.5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 用于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 国家和自治区及本规程规定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7.1.7.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应取样数量的30%。
7.4 进场物料质量检验资料
进场物料质量检验资料是反映工程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如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7.4.1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是反映工程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如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7.4.1.1 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建筑与结构、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智能等专业分类整理和汇总,并填写 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表C4-0-1)。
7.4.1.2 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工程名称、代表批量等,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7.4.1.3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
2) 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物料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0-7)。
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物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实际进场物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物料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3) 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主要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见附录A1,现场检测项目规定见附录A3 。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料应见证取样送检。
7.4.1.4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
7.4.1.5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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