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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 表格填写范例 第一节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以下简称“新规程” 一、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发展与回顾 二、新规程修订目的 三、新旧规程的区别 四、新规程的“基本规定” 一、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发展与回顾 1996年,《北京市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 2000年,《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京建质【2000】569号),并批准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DBJ01-51-2000,自2001年5月起实施。 2002年,《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京建科【2002】371号),编号DBJ01-51-2003,自2003年2月1日执行。 2009年,《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编号DB11/T695-2009,自2010年4月1日执行。以下简称“新规程”。 DBJ 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DB/T 推荐性地方标准 二、新规程修订目的 1、主线明确,确定了“谁施工、谁形成、谁收集、谁签字、谁管理”的基本原则。 体现在签字栏的变化。 (1)如《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字栏,旧表中“建设(监理)单位”并没有指出具体负责人是谁,责任不明确;而新表是“监理(建设)单位”并明确了监理单位的签字人——“专业工程师”; (2)如总包、分包签字责任不清的问题,详见四、“基本规定”。 2、取消了预检重复报验资料。(如旧规程提出) 3、减少了归档保存的资料,提出了“过程控制保存资料”。(过程控制保存资料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 三、新旧规程的区别 (一)、内容结构(章节)调整与变化 (二)、“工程资料分类、表格名称及类别编号”的变化 (三)、“资料编号”的变化 (四)、“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变化 (五)、“竣工图编制”新规定 (六)、“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要求的变化 (七)、“归档整理”工作要求的变化 (八)、“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表”的变化 (二)、“工程资料分类、表格名称及类别编号”的变化 新规程取消了预检和重复报验资料,资料分类沿用原版,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 基建文件(A类)、监理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竣工图(D类),其中各项内容均作了补充和调整。 详细内容见书。 ★(三)、“资料编号”的变化 原规程分两种编号形式,一个是施工单位的七位编码,分包单位的九位编码;新规程统一为一种编号形式,九位编码。具体要求如下: (1)基建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类别,由建设单位确定编号原则。 (2)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资料编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查询和追溯,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因内容较少,且许多基建文件带有编号,因此是否编号、如何编号由建设及监理单位自行决定。 (3)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6)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同一批钢筋的资料只有一份,该批钢筋既可能用在地基基础中,也可能用于主体结构上,本条规定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7)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专用表格右上角的“资料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资料,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 (8)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资料的形成同步编写;由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写。 许多项目的施工资料管理无序,堆积如山,到了工程竣工时才组织有关人员突击整理。本条强调的是重在过程管理,资料应在其形成及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号而不是在资料组卷时才进行编号。 (四)、“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变化 1.“基建文件”新管理流程 2.“监理资料”新管理流程 3.“施工资料”新管理流程 (五)、“竣工图编制”新规定(略)(六)、“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要求的变化(见书)(七)、“归档整理”工作要求的变化 (八)、“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表”的变化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增加了4个子分部,分别为: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1)、 气体灭火系统(12)、 泡沫灭火系统(13)、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14)。 四、新规程的“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说明:工程资料形成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跨越时间长,事后形成的资料有可能记录不全面,有的甚至故意不把施工过程的真实情况反映在工程资料上,因此本条强调工程资料要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 3.0.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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