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公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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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公告

关于《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公告 《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审议稿)》已按要求公示完毕,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现将《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向社会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日日照不低于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日日照不低于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1.3条规定)(三)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第3.2.6规定)(四)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五)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89-87)第3.1.8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6条规定)。(六)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七)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如图1);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2、在上述范围内,、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冬至日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累计 网格间距 1米 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1、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1.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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