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合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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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合范本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6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技术要求、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9 设计技术要求: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公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 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 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 1.13 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万元至 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4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5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7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8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设计费。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 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设计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函、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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