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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退休,年龄谁来定 | 员工关系?近日,笔者收到了一则判例,涉及女员工退休的两个问题:一是女员工退休年龄应该怎么甄别;二是办理女员工退休手续应怎样规避法律风险。近日,笔者收到了一则判例,涉及女员工退休的两个问题:一是女员工退休年龄应该怎么甄别;二是办理女员工退休手续应怎样规避法律风险。先来看看这则案例:上诉人李某认为其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且在职期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但用人单位认为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最终法院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因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受理。”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者或许会问:在这种前提下产生的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职工与企业之间又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究竟该怎样从养老保险体制及相关法律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和操作呢?私营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定在私营企业中,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界定哪些岗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合理合法地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笔者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深中法劳终字第5678号)中找到了该观点的阐述。该判决书中载明:在民营企业中,并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因此国家关于女干部与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上的区别规定,并不适用于民营企业。我们发现,这份判决中认为国有企业中尚存“干部”与“工人”之分,而私营企业中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若私营企业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入,那么无论所处什么岗位,都不是“干部”。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三资、私营”企业中,在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企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第一,企业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之间进行合法调岗,企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第二,对于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自主解释(自主解释不能超过社会的一般理解)。例如:“保安”岗位,一般的社会理解是非管理或技术岗位,但若是特种安保公司的贴身保安,用人单位解释其为“技术岗位”,则是企业自主解释的一种体现。第三,对于人事档案的转移调动,其实也是由企业人事管理部门进行操作的,劳动者本人无法保管自己的人事档案,说到底也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国有企业:本级或上级组织行使干部管理权限1、管理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国资委有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当然,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还涉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任免问题。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其中指出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综合来说,在国有企业中是否属于管理岗位,应结合任免权限和程序来判断。一般来说,经由上级党组织任免的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关系的,在调动文件中会载明岗位性质和身份属性。2、技术岗位技术岗位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因此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现“未聘用、未任命”或“评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聘用起着决定性作用。3、岗位约定是关键无论是在“三资、私营”企业,还是在国企,要证明岗位属性,劳动合同中的岗位约定是关键依据。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工作内容”是必备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工作岗位”。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判断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如下实例判决做进一步说明:2011年10月9日宋某与某展览馆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如下变更:自2011年10月,变更为工人岗。”2011年11月16日该展览馆为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不久,宋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展览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在其达到55周岁再办理退休。该案经仲裁、一审和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展览馆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相应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宋某与北京展览馆已就工作岗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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