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文本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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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落实总体规划对旅游区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建规字333号文发布)、《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1-20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试行)》、国家相关规范及长春市市政府、规划部门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第三条 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是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心服务区东北组团,用地西侧、南侧滨雾开河支流,东至山区,北至度假区边界,与长吉告诉相望,面积558公顷。规划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说明书、图则三部分构成。 文本与分图图则为法定文件,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五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老城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的有关法规、标准等技术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六条 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均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中类为主,部分划分至小类,其中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及部分市政设施用地划分采用配建设施图例表示。根据实际建设和管理需要,新增商业服务用地。 第七条 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小区道路可根据时间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用地内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地块指标控制图中提出的控制性指标要求。 改建、扩建和新建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八条 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管制 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应符合吉林省、长春市有关技术规定另行确定和管理。在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情况下,用地兼容性应符合“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中要求。 为有利管理,规划用地的兼容性划分为3种类型。其一,通常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即一般不经特定审批程序即可调整的用地性质;其二,经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即一般需要特定审批程序方可获得许可调整的用地性质。对于该栏兼容性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基于整体发展需要不予批准;其三,不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表中明确列入的不兼容用地性质,以及表中没有列出的兼容规定性质,原则上均按照不允许兼容进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 土地混合使用管制 各类非居住类用地(包括公益性配套设施和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中不得进行成套住宅的建设。确须建单身宿舍的特殊大型企业,单身宿舍建筑面积占企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具体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居住用地内各类公建建设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类型适建性规定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不发生转变时,规划允许各地块在实施过程中对建设用地的建(构)筑物用途作不同程度的调整和限制,但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符合 “规划用地适建要求一览表的有关规定,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二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三条 用地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开发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细分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建筑基地为公众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补偿申请应符合长春市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建筑物建造控制 第十四条 规划范围内建筑日照间距应满足《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公路、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应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要求外,同时要满足消防间距、卫生间距、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建设公平性的要求。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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