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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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重点

法医精神病学:医法对怀疑是精神病障碍的违法者或诉讼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鉴定,为委托方提供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的亚专业学科;是研究人的精神障碍、精神健康与法律相关的医学分支科学。 强制医疗:对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医疗和监管同时并举,防止精神病人危害行为,保障社会安定,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强制医疗的对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并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实际上,除没有刑事责任的病人外,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的部分病人、没有受审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疾病复发的病人也是强制医疗的对象。 精神损伤:是指个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的作用后,大脑功能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精神损伤法律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精神残疾:《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精神伤残程度:《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自杀:包括有致死性结局和没有致死性结局的所有的自杀行为和意念。自杀包括自杀死亡,自杀未遂,自杀观念。自杀未遂和自杀预防的处理原则是及时抢救生命、自杀风险评估、防止再次发生自杀、心理危机干预。典型例子是郁抑症患者的“间接自杀”和“扩大性自杀”。 伪装:是一种有目的的、以某种手段或方式来掩盖真相的行为,不单单指伪装疾病,还包括伪装身份、伪装事物。(包括:伪装疾病、伪装身份、伪装事物)伪装疾病:即诈病(Malingering):指为了逃避外界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疾病或损伤程度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不包括潜意识行为) 做作性(造作性)障碍:又称“医院流浪汉”或“住院成瘾者”,是一种毫无社会目的性的使自己成为患者身份的精神障碍。 人格:指个体认识外在环境和内在自我、建立相互关系和思考事物的方式等方面所表现出的持久的、有别于他人的独特性。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显著偏离正常,使患者形成了特有的行为模式,对环境适应不良,明显影响其社会和职业功能,或者患者自己感到精神痛苦。(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自觉的选择和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其评定依据:医学要件是指主体是精神病人,即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即这种疾病的存在,才使得主体精神活动失常,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学要件是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主体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是否因精神病理作用而丧失或削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体现方式:行为动机、作案预备、行为实施的选择、伤害对象及残酷行、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能力,主要受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体现方式:社会和生活功能的受损程度、自知力、自我保护能力、既往行为方式。关系: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绝大多数丧失了辨认能力的同时也丧失了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辨认丧失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只有辨认能力存在的前天下,才需要确认控制能力状况。 无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限制责任能力:又称部分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付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付刑事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认识、判断)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检查的交谈形式一般有三种: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方式应结合使用。基本步骤有三,即一般交谈、深入交谈、结束交谈。(整个过程在30分钟以上)晤谈技巧 :(1)一般技巧:观察、倾听、肯定、重构与代述、澄清、提问;(2)特殊技巧:顺藤摸瓜、顺水推舟、逆水行舟、迂回深入、故意刺激。 伪装的目的:推卸责任、摆脱困境、获得利益。 医学伦理学中三原则:患者利益第一、尊重患者、公正原则。 精神症状三个基本要素:1性质2频度、强度3时间。 患者在法律上的权利:(行为权和接受权)病人权利:生命健康权、知情权与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个人空间隐私权、信息隐私权、个人自主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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