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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框架下的公司概念 教学站: 北京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学号: 201201130610005 姓名: 欧素红 日期:2012年12月 浅议法律框架下的公司概念 摘 要 大陆法系关注于公司概念的阐述,对我国公司立法和理论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继受公司法过程中,对于公司概念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根据2005年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所述,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为公司法所承认、以公司命名的中国企业法人。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后,不但迅速为人们所接受,而且逐渐成为起主导作用的企业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占据核心地位。公司概念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语境下,是人们认知公司属性、适当运用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而学术界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和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将对公司的概念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 概念 完善 一、大陆法系对公司概念的认识 大陆法系在一人公司出现以前,“几百年来传统的所谓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一定义包含着四个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依照法律进行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即公司的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合法性(有人简化为法人性、社团性和营利性)。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仍然是这样认识的。比如:《韩国商法》第169条规定:“本法中的公司,是指以商行为及其他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第171条规定:“公司为法人”,“但是,随着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公司逐渐失去其社团性质的特征。“由于各个国家对于一人公司承认的程度不同,如何界定公司这一概念,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新《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对公司概念的探讨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3年《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部于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公司的法定类型总体上没有变化,不过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形式,不但继续允许国有独资公司,还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在。因此,对于公司社团性要件的理论,我国的公司立法已经不再受其约束,而实际上从立法上对公司社团性进行了否定,实现了清末以来的跨越。另外,2005年《公司法》,对于其实施前依据1993年《公司法》成产的公司如何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不符合1993年《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已经完成了清理工作,现存的公司可以认为均是依据1993年《公司法》成立的)。 对于公司的定义,学界历来都很重视。而关于公司的定义界说,学术界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和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各种教材专著在表述上也颇多,但是总体上来说,没有全面反映公司的本质,有必要结合2005年《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概念的理解上有进一点探讨。 二、公司法概念的表述不同 我国关于公司法教材中对公司法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某些定义显示,即使还在继续使用,但其表述是否清楚、准确,了解此方面的研究者仍然比较少,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教材及公司研究理论,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定义主要有下面四种阐述: 第一种,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二种,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种,这种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方面认为“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消灭过程中所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另一方面则认为“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权利义务以及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还有的认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运营、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种,认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种类、组织存续和机制运行的法律规范总称。 三、有关不同公司法概念的论述 第一种公司法概念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论述的,通过把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加以罗列来进行表述,是想要全面反映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活动加以罗列,这种表述似乎是想把公司法规范的全部内容都反映出来。可是这样也可看出其概念存在定义不太精练和用词不太准确的问题。 第二种对公司法概念的论述比较简练,可是对公司法主要要特征却没有完成的体现。简单说就是,一个公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本身是公司行为,但是却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调整范围,属于民法、合同法或担保法的调整范围的。 第三种公司法概念的论述与第一种公司法概念论述还是有相似之处的。 第四种公司法概念的论述,总的来说是比较全面的,同时也对公司法的内涵进行了准确的概括,是比较新的公司法概念。 四、公司内涵的分析 2005年《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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