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面制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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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面制品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及8.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和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旭东﹑寻思颖﹑罗微﹑田志强﹑杨黎﹑张倩、张建、李春宇、韩志平、易政富﹑李飞﹑罗安东。 湿面制品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面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517 粮食酸度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LS/T 3202 面条用小麦粉 LS/T 1104 面条类生产工业用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LS/T 1104的术语及以下术语。 湿面制品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机制各种状的未经干燥的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机制成各种条状的未经干燥的湿面条。 同义词:、水面、鲜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机制未经干燥的LS/T 3202的要求。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正常,均匀一致。 气味 正常,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 烹调性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柔软爽口。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40 酸度(干样品,中和10g样耗0.1mol/L NaOH溶液的毫升数) ≤ 4.0 铝(干样品,以Al计)/(mg/kg) ≤ 100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需要时熟化)法检查。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酸度 先取30g试样烘干,再按GB 5517规定的方法测定。 铝 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酸度。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5的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时; b)停产6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如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交收检验不合格时;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 kg),随机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5 kg),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检验,1份备查。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还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 8.5 保质期 产品可根据不同季节、产品的不同类别及工艺,在产品包装或其他标识上作出具体的规定。 DB52/T ××××—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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