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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 2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
2012-11-28印发 2013-01-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
目 录
1 总 则 1
2 技术鉴定模式 1
3 技术鉴定基本环节 1
4 技术鉴定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委托受理 1
4.2 文件资料审核 2
4.3 型式检验 3
4.4 工厂检查 3
4.5 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 4
4.6 获证后跟踪调查 4
5 证书管理 5
6 收 费 6
附件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7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1.4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由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机构)实施。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予以发布。
1.5 技术鉴定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
1.6 技术鉴定机构应成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委托的技术鉴定产品进行标准审核和产品设计审核。
1.7 经技术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由公安部消防局予以发布。
1.8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9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2 技术鉴定模式
文件资料审核+型式检验+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调查
3 技术鉴定基本环节
委托受理
文件资料审核
型式检验
工厂检查
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跟踪调查
4 技术鉴定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委托受理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委托人)方可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1)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
2)产品核心技术具有有效的授权专利证书的;
3)同类别产品已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
4.1.2 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时,应当提交下述资料(一式三份):
1)《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委托书》;
2)委托人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授权专利证书或者与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同类消防产品的一致性说明。委托人出具的不存在侵权问题的自我申明。
4)产品研制报告(至少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不足等基本内容);
5)产品设计资料;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产品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清单;
8)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9)经备案有效的产品企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10)试产资料(例: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等);
1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颁布的有关强制性要求的证明材料;
12)有效的质量管理文件;
13)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名单;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4.1.3 存在不属于技术鉴定范围、资料不齐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技术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2 文件资料审核
4.2.1 技术鉴定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标准审核和产品设计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委托人。
4.2.2 专家委员会对委托人提交的企业标准按下述要求进行审核:
1)企业标准与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的符合性,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符合性,企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性能和检验方法的合理性、可靠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等;
2)企业标准的制订、实施与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4.2.3 专家委员会对委托人提交的产品设计按下述要求进行审核:
1)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2)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不足等;
3)设计中对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及产品的主要制造过程、使用过程不得对人身和环境产生危害作用(对于确因使用功能要求可能产生或潜在对人身和环境危害源的,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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