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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溶剂安全管理.
关于有机溶剂使用及化工蒸馏过程中安全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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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对策
(一)有机溶剂主要危险
1、大多为易燃物质,容易发生火灾;
2、大多具有较低的闪点和极低的引燃能量,在常温或较低的操作温度条件下也极易被点燃;
3、大多具有较宽的爆炸极限范围,与空气混合后很容易发生火灾、爆炸;
4、大多具有较低的沸点,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易散发可燃性气体,形成燃烧、爆炸的基本条件;
5、大多具有较低的介电常数或较高的电阻率,这些溶剂在流动中容易产生静电积聚,当静电荷积聚到一定程度则会产生放电、发火,引发火灾、爆炸。
6、大多对人体具有较高的毒害性,当发生泄漏、流失或火灾爆炸扩散后还会导致严重中毒事故;
7、少数溶剂如乙醚、四氢呋喃、异丙醇等,在保存中接触空气会生成过氧化物,在使用升温时会自行发生爆炸。
(二)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的主要安全对策措施
1、做到密闭生产
对生产设备、储存容器应尽可能做好密闭工作,尽量避免敞口操作,杜绝跑冒滴漏,减少可燃、有毒溶剂挥发气体散发造成作业场所内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对于带压或减压设备,在投产前、检修后以及运行中都应检查密闭性和耐压程度,既要防止内部的可燃、有毒物质气体向外界泄漏,又要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设备容器内部,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并达到爆炸极限,造成更大危险。
2、加强通风换气
(1)为保证易燃、易爆、有毒溶剂泄漏的气体在生产环境中不超过爆炸、中毒的危险浓度,化工生产装置应尽可能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的布置方式。对于设置在厂房内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采用通风换气措施。
(2)通风换气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易燃、易爆物质气体,在车间内浓度一般应低于爆炸下限值的25%;对有毒物质气体,不应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3)通风换气方式一般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措施。对有火灾、爆炸、有毒危险的厂房,通风气体不得循环使用,送风、排风设备应分开独立设置风机室。送风设施的进风口位置应设在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排风口宜设在建筑高处排放。
(4)部分生产设备由于短时间投料、放料等需要,存在着作业人员暴露于易燃、有毒溶剂气体的操作,需要设置管道通风系统和局部吸风罩,对作业人员起到保护作用。
3、惰性气体保护
由于大多数可燃有机溶剂的沸点较低,常温或反应温度条件下都有较大的挥发性,与空气混合容易形成爆炸型混合物并达到爆炸极限。因此,向储存容器和反应装置中持续的冲入惰性气体(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可以降低容器和装置内氧气的含量,避免达到爆炸极限,消除爆炸的危险。惰性气体置换措施适用于低闪点、易产生静电类有机溶剂的生产设备、储存容器的微正压保护;易燃有机溶剂的管道输送和压滤作业;投产前、动火前、检修后对涉及易燃有机溶剂化工设备的置换处理。
4、消除、控制引火源。
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消除、控制引火源是切断燃烧三要素的一个重要措施。引火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化学反应放热、雷击等。当易燃溶剂使用中存在上述引火源时会引燃溶剂形成火灾、爆炸。因此,必须特别注意消除和控制以下可能产生引火源的情况。
(1)带入明火:
①禁止在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生产、储存场所吸烟、动火,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非防爆通讯工具等移动明火源。
②厂区内散发明火的施工或其他活动与使用甲类火灾危险性有机溶剂的生产储存场所必须保持30米的防火安全距离。
③生产储存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将易燃溶剂清除干净移出现场,以水清洗容器和设备并用水灌满。动火地点应用不燃物挡风板隔离,防止火星四处飞溅,特别是高空动火作业还应考虑下风向可能影响的范围。
(2)高温表面:
使用高温导热油等加热设备的热载体和设备高温外表面也可能引燃有机溶剂。因此上述设备的周围要避免存放有机溶剂和其他可燃物质。
(3)易自燃物品:
①易自燃物品在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中易发生氧化,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常见的如黄磷、镍催化剂、固体甲醇钠、活性炭、硝化纤维素片、硫氢化钠等。
②当上述物质与易燃有机溶剂共存时应防止溶剂挥发造成易自燃物质暴露于空气、氧气或其他氧化性物质,引起火灾。储存中易自燃物品与易燃有机溶剂必须采用隔开贮存的方式。
(4)遇湿易自燃物品:
①此类物质遇水或受潮时可发生化学反应,放出易燃气体和大量热量而发生燃烧。常见的有金属钠、钾、铝粉、锌粉、碳化钙(电石)等。
②此类物质储存中必须确保包装完好,防止受潮,防止受到水淹、雨淋,遇湿易自燃物品与易燃有机溶剂必须采用隔开贮存的方式。
③此类物质原料在车间存放时应注意避免受潮,并远离有机溶剂及其他可燃物质,现领现用,剩余原料应退库保存。
(5)化学不稳定易爆物质:
①此类物质有过氧化物、叠氮化合物、异氰酸类化合物、重氮盐、多硝基化合物、硝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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