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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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须知

  一、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含首次、复查、变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五)《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验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六)《关于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   (七)《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837号)   (八)《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九)《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   (十)《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   (十一)《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一)省质监局 负责审批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二)市质监局 1、负责受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申请; 2、负责审批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3、负责受理、审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网上填写,并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仅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不提供); (二)复查换证申请提交材料 (已取证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网上填写,并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仅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需提交原件核对;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不提供);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交原件(收回)); (三)移地生产申请提交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网上填写,并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仅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需提交原件核对;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不提供);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交原件(收回); (四)许可证法人单位变更需提交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网上填写,并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2、变更前法人单位合法证明(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变更后法人单位合法证明(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4、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一份(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原件一份); 5、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变更证明(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原件一份); 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交原件(收回)); 7、与许可证变更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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