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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依据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 计分标准 企
业 企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1 安全管理 GQJL101001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2 2 3 3 罚款10万元 5 5 6 6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6 6 罚款30万元 10 10 12 12 2 安全管理 GQJL10100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2 2 罚款10万元 2 2 3 3 罚款10万-30万元 3 3 4 4 罚款30万元 4 4 5 5 3 安全管理 GQJL10100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2 2 3 3 罚款10万元 5 5 6 6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6 6 罚款30万元 10 10 12 12 4 安全管理 GQJL101004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3 3 4 4 罚款10万元 5 5 6 6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6 6 罚款30万元 10 10 12 12 5
安全管理
GQJL101005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停止执业资格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 20 12 6 安全管理 GQJL101006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4 4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4 4 5 5 7 安全管理 GQJL101007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 2 3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4 4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4 4 5 5 8 安全管理 GQJL101008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4 4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4 4 5 5 9 安全管理 GQJL101009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4 4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4 4 5 5 10 安全管理 GQJL101010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1 安全管理 GQJL101011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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