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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1定额解释.
北京01定额解释(土建部分)
(1、同一栋楼,分前后两部分,功能不同,高度也不同(分别为25米以上和25米以下),怎么计算与高度有关的费用?答:2001年预算定额没有对功能不同,檐高也不同如何计算和取费进行明确表述;可参照96年概算定额补充规定和说明解释1#。即:一个单项工程,出现使用功能不同时,其它直接费和现场管理费按主要使用功能执行相应取费标准。即檐高按建筑物总檐高;建筑面积分别列项(地下室随首层)且分别执行定额相应子目。但是对于同一个工程如果有伸缩缝或沉降缝并以此划分出不同檐高和使用功能时,应分别按不同工程项目执行定额子目并计取相应费用。同一个工程按照最高的檐高统一计取费用。如果使用功能,结构类型不同则应该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类型分部分计取相关费用。2、什么是材料暂估价?包括的内容是什么?答:一般是指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料暂定价格,包括除设备暂估价之外的材料暂估价格。3、《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的市场信息价格包括运费,但不包括1%的采购保管费,对吗?答;回答正确。4、一些甲方指定价格、厂家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支付费用。问:此材料进入预算时是否计取1%的采购保管费?答: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材料进入预算时应按市场价(含采购保管费)。由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的承包方退给发包方材料预算价格的99%;换句话说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的承包方收取材料预算价1%的采购保管费。有关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办法请查阅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5、01定额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包服务费该如何计取?答: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有如下规定: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6、关于分包工程管理费01定额中有两条:①、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②、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包单位负责。是否指:是不是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或者甲方结算时并不计取临时设施费,而是在定额直接费上计取分包管理费,也不计取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另外: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是如何取费?是不是可以也只计取分包工程管理费?而此时的临时设施费如何处理?答: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分包方应向乙方(总包)交纳配合费;乙方(总包)方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临时办公、库房、工程水电、以及工程所需脚手架等服务)。分包方应贯彻并服从总包管理,并按分包合同所要求的内容完成其工作内容以满足总包实施总包合同。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协助乙方(总包)监督分包方;这一点应在总包合同中明确;总包和分包发生经济纠纷时甲方应出面干预并协调总包向分包收取费用。7、请问执行2001年定额,在竣工结算时,标底是否可整调(除暂估价外)?合同为可调价合同?投标标底参照投标期造价信息,而实际开工日期远后于投标期,请问标底价是否可调?关于执行2001定额竣工结算,造价处有具体的规定或解释吗?答:工程结算应按建安工程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与投标时标底无关。投标是招标文件属合同文件要件之一;工程价款的调整范围应依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2001年预算定额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北京市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说明并协调甲乙双方的纠纷;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8、做为建设方和施工方,在临时设施范围划分上如何界定?目前所说的七通一平具体指哪些,如何界定范围?答:临时设施范围应是建筑红线以内;关于七通一平水通(上下水);路通;电通;通讯通(电话);燃气(热力)通;一平指场地平(不含正负高差30CM以内的场地平整)。9、做为施工方,如果只承包施工建筑物而不施工室外工程,同时室外工程暂不分包,且红线距建筑物均很远,那么从红线到建筑物之间所发生的临时水电设施如何计取?临时设施费是否能函盖?红线到建筑物之间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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