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抗诉再审司法解释的健全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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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抗诉再审制度司法解释的健全与完善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李强 关键词:2012年修正后民诉法实施在即,两高都面临着抓紧修改民事抗诉制度相关司法解释的现实需要。经调研,本文对民事抗诉事由的解释优化,职权抗诉与申请抗诉的矛盾协调,抗诉再审程序如何增强再审公正性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破解对策。 摘要: 民事抗诉再审 司法解释 修改完善 修改后民诉法(下称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明确检察监督主要以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进行,为强化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新法全面实施,对两高加紧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紧迫要求。本文现从完善司法解释角度,对如何健全民事抗诉再审制度,提出自己的研究观点。 一、民事抗诉事由的设置存在优化解释空间 1、审慎完善事实错误类抗诉事由 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复杂性,而1991民诉法规定的抗诉事由多为粗线条,很宽泛,实践难以把握,与申请再审事由也存在差异,抗诉能否依据新证据,长期存在分歧。2001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规则》)对抗诉事由,作了细化规定。2007年民诉法对抗诉理由细化为13种情形,与申请再审事由实行同构化,将当事人新证据当事人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实践中如何排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条将再审新证据定义为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解释第条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客观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原审提供,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主要证据解释再审新证据规定范围宽窄不一实务认定新证据统一。新证据指那些在原庭审结束前客观上没出现、不存在或根据当时条件具体情况当事人无法知晓,在原审裁判生效后新提交的证据。从实质角度分析新证据与原诉特定联系,能证明原裁判存在错误。再审新证据认定从宽掌握一般情况下,原庭审结束前当事人未发现并提出证据,迟延的证据确实影响实体公正时,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未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可视为新证据。伪造未经质证法院未调查当事人客观不能收集,缺乏证据证明基本事实对原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依据的事实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必须的证据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规避法定义务串通相对人,伪造事实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试图利用裁判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条发现条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可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解释适法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定适用已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实践中,这种限制容易对当事人权益救济产生阻滞作用,值得商榷。而《规则》需要完善的问题之一,就是第34条第⑸项将支持超过时效或不支持未过时效的诉求作为抗诉事由,并不妥当。这是因为法院是否支持已过或未过时效的诉求,要受原审诉讼中债务人是否主张时效抗辩等因素影响,原审法院不能主动释明提示债务人主张或主动援引时效作为裁判事由。这是因为,适度原则要求心证公开使该胜诉的当事人胜诉,不应该不使胜诉的当事人胜诉,例如被告对已超过时效的抗辩情形不提出时,法官就不能公开其已过时效期间的见解,以让被告抗辩。超过时效的自然债务,债务人本可自愿履行,不愿履行可在应诉时主张时效抗辩,如果时效超过且无中止、中断或延长证据,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诉求。如果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在判决保护已过时效债权后,即使事后反悔,也不宜作为释法错误抗诉事由。 另需研究调解书抗诉事由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涵义,增强其实践操作性。(2008)14号解释新法56条第3款规定的案外第三人撤销或变更之诉制度,意味着案外第三人对调解书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相对于申请再审权行使具有优先性,而可抗诉的调解协议只是可再审调解中的小部分。鉴此司法解释需要调研总结实践经验,规定调解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正常家庭关系秩序贬损人格尊严和限制人身自由诱使债务人违约等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审判组织组成没有依法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诉讼代理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法剥夺辩论权缺席判决审判组织无诉讼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参诉当事人未参诉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这种观点其实欠妥,值得商榷。尤其在新法取消管辖错误这个事由后,更不应关闭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再审救济之门。设立管辖异议制避免原告挑选利己而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2001年高检管辖权异议裁定管辖异议裁定即使新法取消管辖错误事由,也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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