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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税率 一、契税法概述 四、契税的减免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契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节 契税法 一、契税法概述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契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契税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概念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二)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二)征税范围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概念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二)征税范围 3.房屋买卖 概念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二)征税范围 4.房屋赠与 概念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二)征税范围 5.房屋交换 概念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二)征税范围 5.房屋交换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是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是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是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是买卖拆料或翻建新房。 三、契税的税率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契税实行3%至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至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四、契税的减免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损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 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的减免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如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之列,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要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契约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第九章第二节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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