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8.1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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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三、资源税的税率 一、资源税法概述 第一节 资源税法 四、资源税的减免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法概述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概念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列入征税范围的资源仅限于矿产品和盐。资源税是国家为加强资源管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概念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原油 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天然气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 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三、资源税的税率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10至60元/吨 2至10元/吨 7.盐 固体盐 液体盐 0.4至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 2至3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 0.5至20元/吨或立方米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3至5元/吨 3.煤炭 2至15元/千立方米 2.天然气 8至30元/吨 1.原油 定额税率 征税范围(税目) 四、资源税的减免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一)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四、资源税的减免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一)课税数量 1.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一)课税数量 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一)课税数量 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第八章第一节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定额税率可以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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