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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一)自行申报纳税 概念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一)自行申报纳税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按照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需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一)自行申报纳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一)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一)自行申报纳税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3)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6)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7)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二)代扣代缴 概念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二)代扣代缴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1.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二)代扣代缴 2.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③劳务报酬所得; ④稿酬所得;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 ⑧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法第七章第六节 (二)代扣代缴 概念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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