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2.7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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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纳和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的征纳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一、增值税的征纳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一)增值税的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 按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一、增值税的征纳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一)增值税的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的征纳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 税的 纳税 义务 发生 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增值税的征纳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此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构和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第三联为记帐联,作为销货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构和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 1.会计核算不健全。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尚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购买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专用发票的填列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第二章第七节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压线.错格.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以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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