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总学习班规范应用及常见病预防改120615设总学习班规范应用及常见病预防改1206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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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总学习班规范应用及常见病预防 第一部分:安全性的常见问题及其相应的规范应用 第一章: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 第一节:建筑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 防火分区在《建规》与《高规》中相关定义及规定的异同: 建筑的分类及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是根据建筑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而进行分类的。总共分为二类。分类方法详《高规》3.0.1条。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的划分是按其建筑分类而确定的。 多层及以下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是按建筑设计所确定的耐火极限级别来确定的。详见《建规》第5.1.7条。 目前的设计文件中部分设计人员混淆了两个设计规范关于防火分区确定前提条件的定义,或忽视了建筑设计文件中对关于防火分类及耐火极限的说明,而违反了此两条强制性条文。如在多层设计中出现建筑防火分类,而没有耐火等级的设计说明。有的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中没有关于耐火等级(多层及多层以下民用建筑)或建筑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高层民用建筑)的说明。这均违反了强制性的条文。 设计人应明确,在多层及以下民用建筑设计中,防火分区的划分条件是由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确定的,而建筑物的耐火极限是由设计人在设计中自行根据规范确定。在高层建筑中耐火极限由建筑防火分类确定,而建筑的防火分类由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建筑特点确定。 《建规》及《高规》对于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带卡拉OK功能的餐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有相应的要求,具体条文详《建规》第5.1.15条及《高规》第4.1.5A条。 以上使用房间《建规》与《高规》的规范要求基本一致,均为强制性条文。目前设计中的问题是厅、室设置在二层以上时,面积超过200m2,而且在高层及多层以下的这类房间在隔墙上开门时没有采用乙级以上的防火门。同时亦应注意,此类房间的隔墙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0h,楼板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h,如采用灵活隔断的隔墙以及吊顶时,均应在设计中加以表示及说明。《高规》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低规》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对地下商店,《建规》及《高规》均有基本相同的要求。其最大防火分区的面积均为2000m2,但《建规》中特别规定,只有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时,才允许达到此面积。也就是说,如装修标准不符合以上规范的相关要求,多层及以下建筑地下室只能按《建规》5.1.3条执行,其最大面积为1000m2。《高规》亦有说明要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装修。目前部分设计文件未注意到这点。在设计时应对地下商店的装修标准加以说明,并在相应的设计图纸及装修说明中表示出来。 同时在设计大型地下商店时,亦需注意,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详《建规》第5.1.13条及《高规》第4.1.5B.4条。具体条文: 《建规》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高规》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决定防火分区及高层建筑分类注需注意的问题: 在《高规》3.0.1条,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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