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课件第十二章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一二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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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民事法律适用规则 内容提要:这一章主要介绍传统民法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此章分为八节,分别介绍民事身份和能力、法律行为、物权、合同、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节 民事身份和能力(capacity of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Application of law concerning natural person”s capacity of civil rights)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各国法律都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但仍会产生法律冲突。具体表现为: 1、各国民法对出生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异 对于出生,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如法国——存活说。 我国立法对出生的时间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采取的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须全部与母体分离;须在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案例:(见P138页) 2、各国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也存在歧异 (1)生理死亡 ①关于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界限,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如有停止呼吸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等。 据《脑死亡为死亡标准的价值及我国的法律现状 》(法律快车网,2010年11月15日) “虽然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死亡标准,有的还出台了《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等,用法律明确了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但我国现在还是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 ” ②各国推定存活制度的规定不同。 推定存活制度,是指在数个相互有继承权的自然人同时死亡,而依事实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推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制度。 (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①有的国家有前者无后者,有的则有后者,有的则都有。 ②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 ③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 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 [例] 一中国公民甲定居日本,下落不明届满5年,他的近亲属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死亡。 根据中国法律他可以被宣告死亡;而根据日本法律(满7年)他还不够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这就产生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住所地法;内国以住所地法、外国以本国法 我们认为:在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必须肯定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的适用。 (三)我国的做法 《民法通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条规定,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我国法律。 2010年《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 三种不同主张: ①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②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 ③原则上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 (2)《关于失踪人死亡宣告的公约》 联合国于1950年通过此公约。 该公约认为,凡失踪人的最后住所或居住地、本国财产所在地、死亡地,以及一定的亲属申请人的住所或居所地,都可以行使这些人的死亡宣告管辖权。而且一经宣告,则有关死亡及死亡日期等,各缔约国均应承认。 2、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4)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到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 3、我国的做法 我们认为,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主要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如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财产或有法律关系时,也可由我国法院管辖并适用我国法律。 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对死亡宣告和失踪宣告的管辖权问题,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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