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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择业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介绍常见的几种就业陷阱,指导毕业生进行有效识别;通过设六个与学生就业直接相关的六个问题来解读《新劳动合同法》;通过介绍合同前后的注意事项,让学生在了解合同应该如何有效签订。 第一节 识别就业陷阱 第二节 学法护权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签订劳动合同,打有准备之仗 第一节 识别就业陷阱 中介陷阱 求职尽量通过正规、可靠渠道 传销活动蕴藏巨大社会风险,数量庞大的传销参与者极易成为威胁社会的高危人群,仅2006年就有81.5万人涉案。这个庞大的参与者以农民、失业下岗人员、家庭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为主。 而至2007年传销活动吸纳的民间资金已经达到400亿元到500亿元,成为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 当你遇到以下情况时,要警惕—— 有人主动提出为你找工作或邀请你到某地游玩; 当你遇到以下情况时,要警惕—— 一般对方在给你打电话时都有一定的兴奋度;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然后签字、盖章,“君子协议”、“口头协议”都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印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达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 即合同中只约定应聘方的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违约要交纳违约金,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要得几乎一字不提。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的“生死协议”,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 贪心, 看到“高薪”字眼,首先要掂量一下自己,然后再摸清对方的背景; 第二节 学法护权 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适当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其调整范围。 何为无效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也就是说,在应聘时,大学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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