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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仅是最低补偿标准,即在实际补偿中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2.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不超过12年。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第6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8条)、经济性裁员(第9条)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中企业月平均工资泛指在1年度内企业发给全体职工的计时(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总额除以职工人数的结果。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第(1)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包括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生产经营直接损失等)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 *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指劳动者在非因工负伤或非因职业病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的一个配套规定。 实际工龄 本单位工龄 医疗期 合算期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 5—10年 9个月 15个月 ? 10—15年 12个月 18个月 ? 15—20年 18个月 24个月 ?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 * 第七节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灭,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是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两种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约定的,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法定的。 (2)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 (3)法律规定的终止期限则具有现实性。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只是一种可能。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日的24时为准。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valu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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