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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约车
篇一:网上约车注意细则
网上约车问题
网约车细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主管部门广泛听取各方不同意见,力求使最终落地的细则能达到各方最大公约数,这一态度值得肯定。
本轮网约车新政策是开门立法的体现,出台的细则本身就是多方博弈的结果。网约车的有序管理,不仅涉及乘客的便捷出行、传统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的收入、网约车平台的利益,更涉及特大城市的规范安全运行、城市道路的承载能力、公交优先的政策导向等因素。所以,对于网约车做出因地制宜的规范,是保障网约车有序融入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必要之举。
舆论普遍认为,从内容来看,各地对网约车的约束较严。京沪两地对于车籍和司机的户籍都有限定,私家车从事合乘也被限制在一天两次。当然,对这些规定,在征求意见期间,网约车各利益相关方仍可充分表达意见。
与此同时,即使网约车细则最终落地,也应留出修改的“窗口”。以往,一些部门和地方出台的各种新政策往往冠以“暂行办法”。但是,政策出台以后却鲜见根据实际效果和客观情况及时做出修订,出现了“暂行办法”一“暂”到底的现象。
在大数据时代,政策的实施效果很容易被量化评估。网约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典型,众多运营数据都在后台可见。在地方细则中,网约车平台的数据接入管理平台,数据来源广,反馈速度快。主管部门易于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可见,根据施政效果来灵活调整网约车管理政策,是大数据时代政府应有的态度。保持政策与时俱进,是政策生命力的来源,更是实事求是的为政姿态。如今各地网约车细则陆续出台,但是细则的修改条件尚不明晰。开门立法之后似应充分集纳社会意见,适时进行必要调整。
因此,给网约车细则留出修改的“窗口”是必要的,而且这个“窗口”应该使网约车各利益相关方都能够感受到清风的吹动。
篇二: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 通 运 输 部 部 长 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 长 郭声琨 商 务 部 部 长 高虎城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张 茅 质 检 总 局 局 长 支树平 国 家 网 信 办 主 任 徐 麟 2016年7月27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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