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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标的
篇一: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其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二者区别:(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
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l)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是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三)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权而发生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相对方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前者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或执照,无特别限制,如申请驾驶证的许可。后者是除符合一般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
2.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前者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该项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后者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人或组织经申请均可获得的许可。
3.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前者指许可己规定了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驾驶执照。后者指由于特殊条件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如商标许可。
4.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前者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赋予的权利,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后者指申请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5.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前者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后者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考核后,对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承认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行为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
三、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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