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思考(转v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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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一、剖析出口退税(增值税)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观点 这种观点,其不征税理由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口退税不进入损益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出口退的增值税不进入损益,不应该征企业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计算出“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出“应退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计算出“免抵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虽然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和会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例如: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就不一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会计处理要遵从于税法规定。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的有关不征税规定 该批复第一项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个文件是1997年发布,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抵触,应该依法废止。而且,笔者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检索到这个文件,已明示“全文失效”。 第三、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设计理念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出口实行零税率,因此,所退税款退的是最初的进项税额,不涉及损益。 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增值税的设计理念而影响所得税的收入原则。 二、出口退税(增值税)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第一、出口退税属于企业收入总额的一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全部收入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增值税)属于企业的一种收入,应并入到企业的收入总额中。 第二、出口退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很显然,出口退税不属于第(一)项和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显而易见,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也不归属于第(三)项。 第三、出口退税不属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很显然,出口退税亦不在上述四项规定之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是企业收入的一部分,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作为政府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中,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征税的补贴收入仅有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核电行业增值税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两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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