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最税纳税筹划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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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作为唯一合法的节税方式,税收筹划已经逐渐走进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是纳税筹划实施最广泛的领域,也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之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把眼光放在广开财源上的同时,也不断地对企业各项成本开支开源节流与控制。作为企业税负的大头,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会使企业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从而有效地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增加企业的竞争力。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收入项目的纳税筹划企业的收入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税法中列举了提供劳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9 种形式的收入。不同收入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点。基本的收入筹划方法就是按照政策规定在经营业务安排上尽量推迟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确保递延收入的实现,以此谋取税收收益。虽然收入的推后表面上只是一种时间性差异,但由于收入推迟递延纳税,对企业而言等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融资上也就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企业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使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缴纳。 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总体上来讲有两种类型:现销和赊销。因为销售结算方式由销售方自主决定,这就为企业利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不同的销售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规定,对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的当天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而赊销和分歧收款室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以X公司为例,其在2013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32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25万元,而该公司这些应收账款大都采用的是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因而当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但货款还未收回时,公司已经垫付了税金。如果公司将这种因为直接收款方式产生的应收账款改为赊销和分期收款或代销的结算方式,将会推迟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从而推迟税金的缴纳时间,实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可以根据税法要求对以下项目进行预先扣除,如损失、成本、税金以及费用。基于成本核算角度来讲,企业想要减轻税负,完全可以通过列支成本费用来实现。如果企业收入既定,那么企业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规定准予项目,进而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最终为企业减轻所得税纳税额度过高的负担。1、捐赠支出纳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向外发生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但是从税法的角度看,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实物捐赠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以现金形式捐赠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由于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对不同形式、不同途径的捐赠规定了不同处理方法,从而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可以是现金形式的捐赠也可以是实物形式的捐赠。其捐出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相同。[案例]假设2013年X公司打算对当年地震灾区某市捐赠200万,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00万。该公司有两个捐赠方案可作选择:方案1:实物捐赠,为确保该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X将自有存货作为捐赠对象捐给灾区人民(间接捐赠),存货公允价值为200万元,购入存货时的成本为120 万元,增值税率为 17%,所得税率 25%;方案2:现金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灾区人民捐赠200万元。分析:比较以上两个方案的现金流出: 方案1:捐赠实物应交增值税=(200-120)×17%=13.6(万),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20×17%=20.4(万)由于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可能向对方收取销项税额,所以销项税额34万元应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实物由于在扣除限额内(扣除限额=3000×12%=360),实际减少了所得税的交纳。捐赠实物的现金流出=200+13.6+20.4-(13.6+20.4)×25%=225.5(万)方案2: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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