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读文写作--文请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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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常用公文——请示   一、请示的涵义和特点   请示是下级机关、单位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答复、审核和批准有关事宜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文件,属上行公文。下级机关、单位遇到无权决定、无章可循,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对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不甚了解,有待明确指示的问题;或因本单位情况特殊,难以执行上级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问题,均可用请示这一上行公文,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答复或批准。   有些类型的请示,带有较强的报告性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在指导工作撰写请求时,常将这类报告性质较强的请示标为“报告”,或将请示与报告两种公文文体混用,写成“请示报告”,这些作法是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   请示与报告虽均属上行公文,用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但它们却是性质不同、用途各异的两种公文文体,请示与报告最主要的区别有两点:一是报告多为事中、事后行文,而请示则必须事先行文;二是请示要求上级机关及时批得,而报告则多为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一定要求上级机关批复。因此,请示与报告作为两种不同的公文文体,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用途,行文规则上也有差异,不应混用,亦不应将两种文体互相叠加使用。《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针对这种将请示与报告混用或叠加使用的现象,曾强调指出:“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请示中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将请示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混淆了两种公文文体的界限,是不符合规范的。   作为一种公文文体,请求的特点主要有:   1、请求性。所谓请求即下级机关、单位打算输某种事项,而按规定又无权自行决定或不知道应该如何正确办理,必须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或给予明确指示。请示的这种祈使上级机关批准或指示的特性,即为请求性。请求性是请示文体的主要特点,这个特点将其与报告文体明显地区别开来。而下级机关、单位在撰写请示时,必须注意体现请示的请求性特点,将请求办理什么事项,或在工作中遇到什么不清楚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或指示什么等内容一一写清楚,以便于上级机关研究批复。   2、单项性。即通常所说的“一文一事”。请求需要及时得到上级机关的研究和批复。如果一件请示公文中包含有几个不同的问题,上级机关就需要花较多的时间去一一分别研究,难以及时批复。而且,还可能因请示公文中某一个问题或事项难以解决或不能批准,而使其他可以及时解决、批准的问题、事项也被连及搁置下来,延误工作。因此在撰写请示时必须注意到请示的单项性特点,坚持一文一事,一事一请示。   3、限定性。下级机关、单位请求的问题应当限于那些确需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或指示的问题。凡属上级已有既定的方针政策和明确具体的规定,下级机关、单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自行研究解决。不应事无巨细,或不管其有无必要,事事都请求上级机关或将矛盾上交,既延误工作,又无谓地增加公文旅行的娄量。既使是对必须向上级请示的问题,也应本着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于上级机关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4、程序性。请求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按级向上呈送,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应越级请示。请示的事情和问题如涉及到几个上级部门应呈送主管的上级部门,抄报其他上级部门。一件事情,一个问题,不要同时向多方请示。多方请示,一方面被请示的几个上级机关不便研究批复;另一方面,如果多方批复,批复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请示机关也不便于按批复办理事情和处理问题。   二、请示的种类和结构及撰写时应注意的问题   请示按其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事项性请示,二是报告性请示。   1、事项性请示,即就某一具体事项、具体问题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或批准的请示公文。事项性请求的内容一般都比较单一和具体。其结构由标题、政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请示的标题,是请示事项的概括摘要。标题要把请示的问题简要概括清楚,并与正文的内容相符,使上级机关一看标题,便能大体知道请示事项的主要内容。   请示的标题有两种标法,一是公文规范标题法,即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二是省略标题法,即在标题中省略规范标题中的某一部优发,一般是省略发文单位名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请示多作为正式公文上送,其文件头部分一般已标明发文单位名称,所以请示件的标题多采用省略标题法,将发文单位名称省略,直接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正文。事项性请示的正文一般由呈送单位、请示起因、请示事项和结语等内容组成。   请示的呈送单位即该请示件报批的上级机关。正式的请示公文,呈送单位应为上级机关名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喜欢在呈送机关后写上某领导同志姓名及其职务,这在不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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